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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废改立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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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国内合作协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3-09-2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外合作协议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长春工业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作协议,是学校及内设机构与国内党政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签署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

本办法所指合作协议,区别于经济合同,不实质性形成利益分配和资源转移,专门针对采购、基建、劳务、租赁、捐赠、人事聘用科研“四技”等方面的合同和协议不适用于本办法。

学校师生员工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中,以个人团队名义签订的协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国内合作协议的起草、审核、签署及归档等程序管理及内容规范。


第五条 签署协议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必须遵循国家大政方针和战略导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制度规范,符合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

(二)充分论证原则。加强科学性、合理性论证,充分调研和考量合作双方的契合度积极性履约能力,论证合作领域、层次、规模时限不签订无实质内容的合作协议,合作期内不重复签订协议。

(三)互惠互利原则。必须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互利、真诚守信、协作共赢,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实际实效原则。注重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务实谋划和设计具体合作内容和举措,高质量推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提升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

学校国内合作协议签署及管理过程中涉及涉密事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类型与规范

第七条  按照合作性质、涵盖领域和重要程度,学校国内合作协议可分为综合性战略合作协议、单一性专项合作协议、一般性普通合作协议三种类型:

(一)综合性战略合作协议。主要指学校与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签署的,合作领域比较广泛,内容涵盖比较全面,需要由学校5个及以上部门共同牵头实施,具有宏观性、战略性、综合性特征,对学校建设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协议。

(二)单一性专项合作协议。主要指学校或内设机构,就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产学研合作、学生实习实践、创新创业基地、招生就业、技能培训、对口帮扶等某一领域,与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签署的,需要由学校5个以下部门共同牵头实施,具有单一性、专项性特征的协议。

(三)一般性普通合作协议。主要指学校各基层单位与各级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签署的,涉及人才培养、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学生实习实践、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一般性协议。

第八条 命名规范

(一)综合性战略合作协议应以学校名义签署,名称为长春工业大学(合作方名称)xxx协议”。

(二)单一性专项合作协议原则上应以学校或承办部门名义签署,名称为长春工业大学或长春工业大学XXX部门—(合作方名称)xxx协议”,一般不应出现“战略”、“框架”、“全面”等字样。

(三)一般性普通合作协议原则上应以学校承办单位名义签署,名称为长春工业大学XXX(单位)—(合作方名称)xxx协议”

(四)协议名称中各合作方的先后顺序,一般应对应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保证顺序一致。

格式规范

正式签署的协议书,应当包括封面、正文。封面统一按照模板格式制作,封底应当标注编号。正文应当包括合作目标、原则、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合作机制、合作时效等。

规范格式原则上统一参照《长春工业大学国内合作协议文本格式规范》(附件)执行,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文字规范。

协议书文字表述,要求严肃客观、务实严谨、准确到位、文风朴素、言简意赅,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签章规范

协议书应由签署人亲笔签名或使用经授权的手签章,并标注签署日期,加盖公章。

第十 时限规范

合作协议规定的合作期限,一般应为三至五年,期满后可根据情况另行协商续约。

第三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国内合作协议管理实行“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对合作协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全校综合性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及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系校外合作资源,统筹协调合作项目的前期沟通洽谈、调研论证、文本起草、征求意见、审核会签、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协议签署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相关资料准备工作,重点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及时沟通、反馈和处置有关问题。

(三)负责协调处理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可能出现的协议纠纷和法律诉讼等事件;

(四)负责协调落实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内设机构可以在综合性战略合作协议的框架内与合作单位的下级部门或单位签订具体的专项合作协议,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基于细化落实协议内容和深化有关领域合作,需要进一步约定涉及资源转移或利益分配等具体责权利内容的,应在合作协议基础上另行签署具体合同,并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单一性专项合作协议,由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群团组织、直属机构、附属机构牵头承办和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合作协议的起草、审核、签署和归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一般性普通合作协议由学校各基层单位牵头承办,负责协议起草、签署等工作。遵循归口管理原则,根据合作项目的内容、属性、领域等,由学校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负责合作协议的起草指导、审核、授权签署和归档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根据协议重要程度,研判合作协议是否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等事宜,督办落实学校党委确定的重点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 合作协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承办部门(单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合作协议的协调联络、组织落实和具体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起草、审核、签署及归档

第二十条 起草。

(一)调研论证。根据学校改革发展需要或意向合作方需求,学校委派或由协议牵头承办部门(单位)进行对接洽谈,调研了解意向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事实信息,充分论证进行合作和签署协议的可行性、必要性,初步确定合作意向、协商合作框架,形成书面材料。

(二)协议起草。牵头承办部门(单位)与意向合作方进一步沟通联系,商定具体合作内容及相关条款,起草合作协议文本初稿。

(三)征求意见。合作协议文本初稿起草完成后,由牵头承办部门(单位)组织,在归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领域和人员中广泛征求意见做好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甄别采纳等工作并完成协议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审核

(一)分级审核。综合性战略合作协议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单一性专项合作协议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通过;一般性普通合作协议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二)部门会签。需要会签意见的合作协议,由牵头承办部门(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签。

(三)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合作协议,牵头承办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须在提请审议前,将合作协议(上会讨论稿)提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并严格按照法务意见做出修改和完善。具体操作履行学校OA系统规章制度(重要国内合作协议)审查流程。

第二十二条 签署。

合作协议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定位,结合实际情况,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授权代表,代表学校签署。

需要举行签约仪式的,由牵头承办部门(单位)协调合作方,确定签约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具体环节,完成协议正式文本制作、相关材料准备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归档。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校综合性战略合作协议登记台账、统一编号和归档备案,跟踪记录协议管理及执行各项情况。

单一性专项合作协议和一般性普通合作协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台账、统一编号和归档备案,跟踪记录协议管理及执行各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协议落实工作中相关记录和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正本、与协议事项有关的批准文件、会议记录、授权文件、信函、传真、数据电文、音像资料、协议履行材料、协议涉诉材料等。

第五章  履约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协议履行

合作协议生效后,由牵头承办部门(单位)统筹组织协调协议履行,根据合作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涉及学校多个部门和单位的,须明确目标任务、有关责任和分工。同时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联络,确保合作协议高质高效推进落实,取得实质性成果。

第二十六条  问题处置

由牵头承办部门(单位)协调处置协议履行中出现的合作协议变更、终止、争议等事宜。

第二十七条 我方责任。

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学校如不能按照要求履约,牵头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学校损失;如因牵头承办部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主观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且未采取积极措施,造成学校权益、声誉、信誉等方面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学校将依据事实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方责任。

如合作方不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或履约行为不符合约定,学校牵头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提醒、督促其履约;如因合作方违反合作协议造成学校损失的,牵头承办部门(单位)应积极协商、妥善处理、减少损失,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必要时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统计。

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全校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合作协议的年度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合作协议的年度统计工作,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三十条  严禁未经学校授权,擅自以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名义,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各类合作协议,违犯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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